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复杂性、长期性,且存在大量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乱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实复杂、专业性强、处理难度大,一直是民事再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近年来,省法院在办理民事再审案件中,发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因事实问题被再审发改的占比较高。省法院审监庭立足法官思维,以审判为视角,以事实查明为切入点,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事实问题进行总结梳理,并提出相应的审查思路和方法,以期为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官提供参考,降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因事实不清或错误而被再审发改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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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基础性事实的查明
建设工程的基础性事实繁冗、琐碎,但这些事实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事实认定却至关重要。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与工期责任相关,施工节点与工程款支付相关,工程竣工验收与工程质量、价款结算密切相关。下面以房屋建设为例对建设工程的基础性事实如何进行标准化审查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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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建设工程的行政审批手续
一个工程项目开工建设需要依次取得四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规划许可证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条件,本身不作为判断施工合同效力的考虑因素。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与工期有一定关联,但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发包人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判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依据,庭审可通过询问方式查明该工程项目是否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据此判断施工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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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施工合同的签订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因施工合同标的额大、履行周期长,当事人大多采用书面方式签订。审查合同签订情况时,应着重审查当事人是否采用招标方式签订合同、签订几份施工合同以及是否签订补充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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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施工工序查明施工关键事实
建筑工程施工顺序大体可划分为:开工→桩基工程(如建设单位单独分包,可能在开工之前完成)→地基基础工程→一次主体结构工程→二次砌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等→完工/竣工→竣工验收。其中,除桩基工程、地基基础、一次主体结构在施工时必须依次先后施工外,二次砌体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等可穿插进行施工。依施工顺序可查明以下关键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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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准备与开工日期。该事实的查明不仅可将施工事实描述完整,且与工期天数、工期责任的认定密切相关。施工准备主要包括“三通一平”,即水通、电通、路通和场地平整,以使基本建设项目具备开工条件,这也是处理工期争议中认定实际开工时间需要查明的重要事实。如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实际开工日期。又如承包人主张迟延开工损失,实际开工日期的查明则直接确定开工是否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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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阶段。桩基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一次主体结构工程、二次砌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等很多情况下均是与进度付款相关的施工节点,如施工合同约定的进度付款与此相关,查明这些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完成时间,对于认定发包人是否迟延支付进度款以及承包人主张的停窝工有一定程度的关联。
根据施工规范,地基与基础工程,以筏板基础为例,包括垫层、基础底板防水、基础底板和梁柱的钢筋绑扎、模板支设和混凝土浇筑、养护、地下室施工、土方回填等;主体结构工程,包括一次结构和二次结构,一次结构包括框架柱、梁板、屋面板等钢筋混凝土工程,是承重的结构体系,二次结构包括砌体墙、过梁、构造柱、女儿墙等,用来进行功能性分割、完成建筑物围护,在土建施工过程中一般同时进行水电、消防等预埋;装饰装修工程,主要是抹灰、粉刷、外墙装饰、门窗;安装工程,包括给排水、电气、燃气等管道、线路的安装等。
实践中,对于工程包含的具体施工内容也往往存在争议。例如主体结构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X%的进度款,承包人主张,主体结构完成是一次结构浇筑完成即应支付该笔进度款,因发包人未能及时付款,工期延误责任在发包人;发包人辩称,二次结构也必须完成才应支付,发包人不存在迟延支付该笔进度款的情形,工期延误系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据此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依约支付工期违约金。此时,主体结构是否包含二次结构就成为了双方争议的重点,如法官清楚主体结构包含一次结构和二次结构的工程内容,该问题则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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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工程是否完工。即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是否施工完成,该事实的查明与承包人主张的工程款性质、结算方式等相关。如未完成,应查明施工合同事实上是否已解除或已终止履行,如未解除或终止履行,双方是否同意解除,在施工合同未解除或未终止的情况下,承包人一般只能请求支付进度款,不能主张结算款。如已解除或终止,则承包人可以主张已完工部分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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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工程竣工日期。竣工日期直接关系到质保金的返还日期,且与工期责任、工程质量都密切相关。首先,要注意区分竣工日期、完工日期、竣工验收日期三者之间的关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承包人将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施工完成之日为完工之日。承包人完工后,才能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故完工日期一般均早于竣工日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竣工日期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确定,如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此时,竣工日期与竣工验收日期为同一日期;如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这种情况下竣工日期早于竣工验收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可能是承包人未全部完工的工程,也可能是全部完工的工程,这种情况承包人可以请求已完工部分或全部工程的结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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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质量验收相关事实。质量验收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根据施工工序及节点进行质量验收,工程完工后进行最后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令!将全过程工程咨询列入鼓励类产业目录">发改委7号令!将全过程工程咨询...